消防法规每日一学 | 消防产品的基本要求 、市场准入制度 、信息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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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8-20 21:11:0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领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
,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
、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
,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
,方可生产
、销售
、使用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
,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
,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方可生产
、销售
、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
消防部门提示
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在预防火灾和发生火灾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
,从而及时处置火灾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因此
,对消防产品必须严格管理
。
一
、关于消防产品基本要求的规定
(一)关于消防产品质量的原则性规定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
,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
,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
国家标准
:指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的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主要有GB和GB/T两类
,例如GB 4715-200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T12553-2005《消防船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等
。
行业标准
: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的
,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有GA何GA/T两类
,例如GA 634-2006《消防员隔热防护服》
,GA/T 635-2006《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
(二)关于保证消防产品质量法律义务的规定
规定消防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
、使用者有保证消防产品质量的义务
,即禁止生产
、销售
、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
;或者不符合采用的产品标准
、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
。所以无论在生产
、销售和使用中都要核查
、验证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上述的规定
。
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是指国家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其职能
,对消耗能源
、污染环境
、毒副作用大
、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
,按照一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布自某时起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的消防产品
。例如
:为提高火灾探测器产品质量
,淘汰落后生产工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类中规定淘汰火灾探测器手工插焊电子元件生产工艺
。
二
、关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
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实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
。新研制的消防产品
,当时往往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尚未纳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不能对该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将不利于消防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
为鼓励消防新技术研发和消防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规定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后
,方可生产
、销售
、使用
,为消防新产品研制和推广应用创造了条件
。
三
、关于消防救援机构向社会提供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信息的规定
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予以公布
。公布消防产品信息
,往往采取在专业互联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发布公告等广而告之的方式进行
,使社会获得信息的机会均等
,同时
,也引导消防产品用户及时
、准确地掌握消防产品信息
,正确选用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
。